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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物价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 [2005]4 号文)的规定,以及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六个部门共同下发的《关于在全市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推行药方协管工作的意见》(苏纠办 [2006]6 号)文件精神,现对 2006 年苏州市第一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 347 种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具体价格水平详见附表,并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在苏州市范围内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范围内执行,执行至下次重新公布为止。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 [2006]1542 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 99 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中涉及本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已根据新规定进行测算,按本文公布的价格执行。
三、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实际加价率。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加价率作价。
四、本次公布品种的未列剂型规格,由各市、区物价局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颁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及时制定公布这类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并报苏州市物价局备案。
五、执行期限内,如国家有新的价格下达,按就低原则,执行低的价格水平。
六、各医疗机构应根据《苏州市医药流通单位价格行为规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工作。
苏州市物价局
二 OO 六年八月十六日
信息来源:苏州医药价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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