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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的GSP认 证工作出台了新“约法”。新“约法”规定,全区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结合 国家局GSP专项监督检查,组织GSP认证检查员对辖区内药品批发、连锁企业进 行一次追踪检查,督促其严格实施GSP。对不能按规定实施GSP的,根据《药品 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14家药品经营企业,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 究决定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后区局将派GSP认证检查员追踪检查,追踪检查仍 不符合要求的,按《药品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罚。未设置冷库的药品经营企业, 要在2006年1月底前,全部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库。新开办的药品批 发企业未设置冷库的,一律不受理GSP认证申请。对未设置冷库而经营冷储药 品的,一经查证,一律按劣药处罚。
信息来源:中国医药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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